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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政策
 
  

  凡在旗境内或入驻旗重点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、自治区及上级出台的优惠政策外,实行“特事特办”、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厂一策”的政策。
  凡在我旗投资兴办的各类工业企业,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的,且项目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较大,安置就业岗位较多的投资,根据其产业性质、生产能力、财政贡献率,确定最低达产基数,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。
  凡在我旗投资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,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%以上的,经内、外资企业提出申请,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给予优惠。
  旗内外客商投资兴办或联办旅游、教育、文化、医疗等公益项目以及涉及第三产业的项目,按照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给予优惠。
  凡在我旗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,注册资金达到500-1000万元的,可按30%的注册资金进行登记注册公司。
  国内外客商投资我旗鼓励的各类项目,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、规划费和质监费按最低标准征收,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产品出口企业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公益建设项目,减半或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、规划费和质监费。
  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所需土地采用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。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高于所在地等别相应的最低标准。
  工业用地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最低出让标准征收,除国家和上级上划部分,地方留成部分视项目规模、社会效益、财政贡献率等经双方协商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。
 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后,依法按程序获得采矿权和所有权,并优先配置相关资源。
  发改、 招商、城建、交通、电信、供电(水)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和入驻园区企业配套水、电、路、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。重点项目各部门要全力配合,加强协调,做好“五通一平”的服务。
  对在我旗投资兴办的重点项目、大项目实行旗党政主要领导联系制度,并采取党政联系会议制度积极推进,重点保护。投资环境严格按照《正镶白旗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软环境的决定》执行;对违法违纪或刁难企业的单位和责任人,依据《正镶白旗损害经济社会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要严肃处理。纪检监察部门、招商部门依法行使受理和监督权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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